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落實區域發展布局戰略,圍繞推動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強化征地服務和管理,通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一步完善我市征地補償動態調整機制,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服務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自湖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6日公布《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以來,我省現行征地補償標準已實施三年,根據新《土地管理法》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或重新公布一次的相關規定,我省統一部署按照規定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為切實做好荊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轄區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方案。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內涵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就是指因經濟建設需要,對有可能被國家征收的集體土地,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測算形成,并由政府公布的征收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以及征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三、方案調整的原則
(一)維護權益原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應當體現對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公平、合理補償, 充分維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 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同地同價原則。同一征地區片內的區片綜合地價不因征地目的或征后規劃用途不同而有所差異。
(三)銜接平衡原則。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與調整應注意時序銜接與空間平衡,即區片綜合地價水平較上輪補償標準調整平穩; 相鄰區片間的區片價水平差異合理。
(四)公眾參與原則。區片綜合地價制定過程中, 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等社會公眾意見;成果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五)動態更新原則。各地應根據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 對征地區片及其區片價水平進行動態核定與更新, 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六)方法科學原則。在深入調查和科學測算基礎上, 綜合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可承受力、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 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選擇正確的測算方法, 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合理調整,原則上調高不調低。
五、制定范圍
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范圍為荊州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全部土地。本次制定范圍與現行標準基本一致。
六、通知出臺的依據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修訂)。
(二)政策依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資函〔2022〕862號)。
五、文件出臺的目的
為保持征地補償標準的現勢性,使補償標準更加切合實際,在合理調整區片和測算區片價的基礎上,統一技術路線,規范技術方法,調整全市各縣市區征地補償標準,切實做到嚴格土地管理和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更好地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