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經開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荊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2月29日
荊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強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和《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的,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中心城區(荊州區、沙市區、荊州經開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公租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租房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梯度保障、只租不售的原則。
第四條?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與檢查。荊州市房屋征收補償與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簡稱市征保中心)承擔中心城區公租房建設規劃編制、房源籌集與分配運營、資金使用、信用體系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日常工作。公租房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
市財政部門負責將中心城區公租房建設、租賃補貼、運營管理及信息系統建設維護等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和監督。
市民政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公租房申請對象和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各區民政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公租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及保障家庭中低保、低收入等對象認定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落實街道辦事處(含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辦)、社區居委會(以下簡稱社區)住房保障管理人員,并加強公租房所在社區的網格員力量。
各區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資格準入與退出、租賃補貼發放、信用管理等具體工作。
各街辦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公租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突發事件、文明創建、信訪維穩、安全生產等事務性綜合服務和管理工作,并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請受理、資格審核、保障對象資格動態管理等服務工作。
各級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人社、教育、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審計、統計、政務數據、稅務、公積金等部門或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租房所有權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的運營單位承擔公租房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維修維護、租金收繳和安全管理等運營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以及劃轉騰退的公房等方式籌集;
(二)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
(三)社會捐贈及其他途徑籌集。
第七條?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的公租房比例及建成后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等內容,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明確約定。
第八條?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的公租房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市征保中心要提前介入設計環節,確保工程符合公租房設計要求。商品房開發企業未簽訂配建協議的,市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手續。
第九條?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各區公租房發展規劃等需求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公租房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重點保障。已儲備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公租房的供應。
第十一條?集中新建的公租房應當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集體宿舍。公租房要公共設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成套建設的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高層住宅可放寬10平方米。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當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2016)的有關規定。公租房建設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公租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永久性標志,記載承擔相應質量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十四條公租房建設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專項資金;
(二)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土地收入中計提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
(三)社會捐贈用于公租房籌集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公租房建設資金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和配建商業設施租金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以及公租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十六條?公租房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建設及運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三章 保障條件和標準
第十七條?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符合城區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的城鎮常住居民,或持有城區居住證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并在中心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或畢業未滿5年且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區社會平均工資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家庭成員在中心城區無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未承租其他政策性住房;
(三)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中心城區無房產登記、交易、析產記錄。
具體條件和申請程序由市住建部門根據保障對象類型制定,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申請人應當按照市住建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書面同意市征保中心或區住建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第十八條?前款所述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和與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員,一般由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組成。家庭成員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租賃補貼。
第十九條?公租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享受。符合條件的低保(含分散特困供養,下同)、低收入家庭應保盡保,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第二十條?實物配租可面向社會公開配租、面向企事業單位整體配租、面向重點人群或重點項目配租,分年度確定供應總額,制定配租方案,實行計劃管理。
(一)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租房,常態化受理中心城區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優先保障家庭的實物配租申請;
(二)面向企事業單位整體配租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環衛、公交、教育、醫療等重點公共服務行業和開發區、產業園區重點產業中符合保障條件的青年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由職工所在單位向市征保中心申報住房需求計劃;
(三)面向重點人群或重點項目配租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政府重點工程建設、棚戶區改造、引進人才等專項工作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且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的大學生;
(四)公租房管理單位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配合市住建部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供應范圍、租金標準、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社會公開配租實行輪候保障。納入輪候庫的申請人,通過申請時間先后產生選房順序號。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未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兩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保障資格終止。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家屬、獲得市級及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生育三孩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不受收入限制并優先配租。取得保障資格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優撫對象、計生特扶家庭、孤寡老人、二級及以上殘疾人等國家、省、市明文規定的特定對象,優先安排公租房。
第二十三條?公租房保障建筑面積不超過每戶60平方米。其中:實物配租面積標準,家庭成員在2人及以下40平方米,家庭成員在3人及以上60平方米,實際配租面積不足配租標準的,均視為已足額保障;租賃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對低保、低收入無房家庭不低于30平方米予以補貼。
第二十四條?公租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部門綜合考慮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租賃價格、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建設運營成本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公租房實物配租實行差別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予以租金減免,具體條件、標準及程序由市住建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
第二十五條?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中心城區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收入、財產和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實行分檔補貼。補貼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章 租賃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在收到市征保中心發出入住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簽訂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兩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七條?公租房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租賃的公租房。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轉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應按時繳納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回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損毀、破壞公租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公租房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六)租賃期內,通過購買、獲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
(七)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八)收入水平、就業等情況發生變化,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九)家庭成員均去世或宣告失蹤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市征保中心應當利用信息共享機制和大數據比對等方式,組織區住建部門每年對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情況等實施一次動態監測。
承租公租房期間,發生申請人去世、離異或離開中心城區定居外地等情形,但其他家庭成員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就剩余租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面向企事業單位整體配租的公租房申請人發生變化,承租單位應當在變化發生之日起的1個月內告知公租房運營單位。
在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期間,申請人因住房和收入水平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區住建部門應當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公租房承租人享有與購買產權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
因家庭人口增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經區住建部門核實保障資格,市征保中心同意,可以互換或者根據房源情況調換。
第三十一條?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空置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公租房管理單位負責。
承租人對房屋內部自用易損易耗設施和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承擔維修責任;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且騰退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公租房室內的配套設施設備,超過使用年限需重新裝修、更換或需對房屋進行維修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的,由公租房運營單位或物業公司統一組織實施,承租人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市征保中心應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做好公租房產權登記入賬,建立資產卡片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市住建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法核實,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未依法登記為保障性住房對象或者未依法向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的,區住建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信用情況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區住建部門對其不良信用情況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租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有第二十八條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退回或騰退公租房: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市住建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由公租房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通知騰退,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要求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八)、(九)、(十)項規定的,由市住建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公租房。
市住建部門在通知限期整改、限期退回時,公租房管理單位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用人單位、街辦、轄區派出所協同督促騰退。
第四十條?逾期不退回或拒不騰退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要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四十一條?對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實施信用懲戒,具體辦法由市住建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8號)第三十七條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荊州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各縣市公租房管理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