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經開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筑修繕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2年11月25日
荊州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筑修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荊州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筑修繕管理工作,推進荊楚文化保護傳承示范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荊州古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荊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荊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荊州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筑的通知》(荊政函〔2019〕32號)公布的荊州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歷史建筑修繕是指對歷史建筑及其構筑物、歷史環境要素進行維護修理,恢復其歷史風貌和保障房屋安全的工程行為,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以及因保護和使用需要,對建筑結構、功能、性能進行必要的改善,促進建筑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歷史建筑修繕應與城市更新有機結合,充分挖掘歷史建筑承載的城市歷史和文化記憶,做好活化利用工作,更好地發揮歷史建筑的社會價值。
第五條荊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歷史建筑確定、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住建部門是歷史建筑修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中心城區歷史建筑修繕方案,監督修繕方案實施,修繕補助資金的申報和監管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市本級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文旅、市城管執法、市民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建筑修繕管理工作。
第六條歷史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建筑的日常巡查以及修繕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對歷史建筑定期普查,并報市住建部門。
第七條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經歷史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認定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由歷史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維護和修繕。鼓勵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技術服務等方式,積極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修繕工作。
第八條兼具不可移動文物身份的歷史建筑修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要求,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九條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湖北省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意見的函》(建辦市函〔2020〕645號)規定,修繕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歷史建筑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內部裝飾的輕微修繕,原則上無需報住建部門審批,但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在事前將輕微修繕的工期、修繕事項等情況向區住建部門報告;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非輕微修繕,需報區住建部門審批,所有權人應當向區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條歷史建筑非輕微修繕,所有權人應當向區住建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荊州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筑修繕申請表;
(二)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的修繕方案;
(三)產權證明材料;
(四)荊州市歷史建筑保護協議。
第十一條 區住建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擬修繕的歷史建筑進行實地踏勘,初步核實后將申請資料報市住建部門。市住建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荊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委員會專家庫專家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文旅等部門的專家,對歷史建筑修繕方案進行論證,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市住建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經批準的歷史建筑修繕過程中,區住建部門應進行事中指導和監督;修繕工程竣工后,由區住建部門負責驗收(兼具不可移動文物身份的歷史建筑,區文旅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市級財政對中心城區歷史建筑修繕項目予以補助,原則上不超過修繕總價的30%,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急需搶救性修繕的可以優先實施修繕。同一歷史建筑5年內只能申請1次修繕補助資金,因不可抗力導致同一歷史建筑在5年內再次面臨損毀危險的除外。
第十四條修繕補助資金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歷史建筑修繕工程竣工后,所有權人向區住建部門提出修繕補助資金申請,需提供荊州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申請表、施工合同、工程決算書或支付憑證、修繕前后圖片資料。
(二)審核。區住建部門對所有權人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相關單位竣工驗收。
(三)撥付。區住建部門提出具體補助方案報市住建部門確定并撥付。
第十五條市級修繕補助資金實行??顚S?,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用、侵占。市住建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付修繕補助資金:
(一)應當履行審批程序但未取得批準擅自修繕維護的;
(二)未按照修繕方案進行修繕維護的;
(三)未簽訂《荊州市歷史建筑保護協議》的;
(四)不符合城市相關規劃的。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建筑修繕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修繕方案進行修繕造成歷史建筑嚴重損毀,或者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修繕補助資金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事宜由荊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h(市)歷史建筑修繕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