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
第二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按照“基金統籌、政策統一、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實行“六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基金預算和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p>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其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p>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項目(以下簡稱住建項目)和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應按項目方式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p>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征繳
第四條 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異地注冊的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的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p>
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在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住建項目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p>
第五條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執行。一類至八類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 0.2%、0.4%、0.7%、0.9%、1.1%、1.3%、1.6%、1.9%?!?/p>
第六條 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調整以及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執行標準,按照《湖北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鄂人社規〔2021〕3號)執行?!?/p>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地稅務部門統一實施征繳?!?/p>
第三章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和管理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編制本級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p>
第九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地經同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通過的基金預算審核匯總,報市人社、財政、稅務部門復審。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同意,報市人大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批復執行?!?/p>
第十條 全市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無預算不支出”原則,嚴格預算執行,并定期向市人社、財政部門報告全市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確因政策調整、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等原因需要調整的,按預算調整程序辦理?!?/p>
第十一條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顚S?、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單獨設“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專賬”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明細賬”,實行分賬核算,統一管理。稅務部門負責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按規定程序及時足額入庫。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按月劃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得留存,具體操作辦法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稅務、財政、人行荊州中支等部門制定?!?/p>
第十二條 實行全市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當儲備金余額不足全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30%時,按30%上限予以補足。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且各地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數額不足以支付時,由各地人社、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市人社、財政部門核準使用儲備金?!?/p>
第十三條 執行省級調劑金上解制度。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鄂人社發〔2020〕58號)精神,由市財政部門按照省下達的省級調劑金額度,上解到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p>
第十四條 工傷預防費按上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3%提取,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湖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鄂人社規〔2017〕1號)執行?!?/p>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實行計劃申報制度。各地經辦機構于季度末25日前,根據本季度基金應付數加上下季度預估調整數,生成季度用款計劃,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審核后,向市級經辦機構申報基金支出計劃;市級經辦機構于季度末向市財政部門提交匯總審核后的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于下季度初15日內撥付至各地財政專戶和市級經辦機構支出戶?!?/p>
第十六條 實行工傷保險基金預撥制度。市財政部門在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總額中按照各地前三年的工傷保險待遇平均支出額(不含工亡待遇數額),預撥各地3個月的工傷保險基金,確保參保人員及時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年終進行清算?!?/p>
第十七條 各地要加強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應支盡支。不得違規虛報支出計劃、套取、截留市級下撥工傷保險基金。各地未完成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收入或放寬待遇審核條件、提高待遇支付標準等違規支出,造成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由同級政府負責補齊?!?/p>
第十八條 建立基金收支缺口分擔機制。各地完成年度預算收入仍出現基金收支缺口的,依次由各地結余、儲備金、全市歷年結余進行彌補。使用儲備金和全市歷年結余的,應與該地政府按8∶2比例分擔?!?/p>
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收支缺口,使用省級調劑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地方政府補足?!?/p>
第十九條 繼續推進實施補充工傷保險制度,創新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合作模式,形成多層次的保障體系,增強基金實力,分散支付風險,保障工傷保險制度安全、平穩運行?!?/p>
第四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市人社部門負責市直用人單位、中央和省屬在荊用人單位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傷認定工作?!?/p>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按照《湖北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鄂人社規〔2021〕5號)依法依規、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地進行工傷認定行政確認?!?/p>
第二十二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社部門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縣級工作站,協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鑒定資料代收、鑒定召集、鑒定結論送達等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規程按上級相關規定執行?!?/p>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國家、省、市現行的政策規定執行。工傷醫療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及相關規定為依據?!?/p>
第二十四條 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由市縣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市直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相關待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各縣(市、區)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相關待遇由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章 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費率核定、待遇支付、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的考核評定標準和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工傷保險定點協議管理、分級管理和工傷康復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p>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社部門要按照國家、省統一要求,加強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使用全省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市、
縣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各市直單位、縣(市、區)工傷保險數據歸集到市級以上人社部門,實行聯網查詢、支付、管理和監控?!?/p>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工傷保險納入政府公共服務事業范圍,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務平臺,推進工傷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p>
第二十九條 市人社、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工傷保險行政、經辦機構和技術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建立與工傷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信息系統配置及經費保障機制,制定市級統籌后的各項管理辦法,建立職責清晰、運行流暢、服務便捷的工作機制,保障市級統籌工作順利開展。強化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p>
第三十條 各級人社、財政、稅務、審計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市級統籌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工傷保險擴面參保、基金征繳、預算編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基金監管等工作?!?/p>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肚G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荊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荊政辦發〔2019〕24號)同步廢止。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省對工傷保險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